公告通知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05-17 19:33:25 浏览次数: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市政公用)局、园林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311日印发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2016214日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都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抓紧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各设区城市20166月底前、各县级城市201610月底前、各县城2017年底前,由当地城乡规划或建设(城管、市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资质和经验的单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各地编制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包含近期(2016-2020年)实施方案,并确保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上报、审批

各设区市编制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由设区市政府批复实施。各县(市、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设区市城乡规划或建设(城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复实施。

三、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

各地要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提报建设工程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并录入住房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信息系统”。设市城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今年年底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完成录入,县城2017年底前完成上报和录入。

四、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实施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思路,对老旧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要结合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等同步实施;对新建城区或新建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在详细规划及项目立项、建设条件、规划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等各个管控环节提出要求;对在建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尽快督促建设单位修改完善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五、建立调度通报制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进展情况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实行一季度一调度,一季度一通报。各设区市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城市建设管理领域重点工作调度通报制度的通知》(鲁建城函[2016]8号)部署,每季度首月8号前及时汇总上报上一季度辖区内有关县(市、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进展情况,确保调度、统计、上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联 系 人:徐林南   石峰

联系电话:0531-8708082187926542(传真)

  箱:sdpaishui@163.com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41

抄送: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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